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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/09/16
◆【奪20命球館】蓋新樓,買家告【凶宅】。判敗訴違約!◆
秘書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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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【奪20命球館】蓋新樓,買家告【凶宅】。判敗訴違約!◆

(東森新聞;2015年9月15日下午1:32)

【曾經發生過火警命案的保齡球館】,《改建之後》就不算是【凶宅】嗎?

『新北市有一對姊弟』在中和區各買下一間預售屋,事後反悔不想買了,以曾經發生過命案向『建商』提告,但『法官』卻認為〔該地已經重建,而且過了23年,認定不算是凶宅〕,判決『姊弟』敗訴,他們反而還得繳交違約金。

『工人』敲敲打打忙著趕工,位在中和的一處新建案,附近緊鄰百貨公司及公園綠地,每坪就要價60萬元,但【這處建案原本是自強保齡球館,23年前曾經發生震驚社會的火警意外,當時奪走了20條人命】,但有『買家』買下之後才發現買到凶宅。有『一對姊弟』買下了這邊的預售屋,但他們〔認為買到【凶宅】,憤而提告〕,但『法官』卻認為〔這個地方已經改建,因此不算凶宅〕。

由於保齡球館閒置了很久,之後還改成「停車場」,直到103年才改建大樓,『林姓姊弟』當時以1330萬及2225萬個買下一間房子球館凶宅,事後認為買到凶宅,向『建商』提告,但『法官』認為該地已經重建,判決敗訴,『兩姊弟』反而還得繳交違約金給『建商』。

住附近的都知道曾經發生過大火,在買賣房屋時,『建商』必須事先告『買家』,但『林姓姊弟』聲稱是事後才得知。

「工地的接待中心」在今(2015)年4月換了代銷公司後,也在牆壁貼上了【自強保齡球館的報導】,就是為了要【告知買家保障權益】,只是《命案球館改建成大樓》後,對於〔凶宅的定義〕引發〈不少爭議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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