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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/12/11
■<不知>住「凶宅」?!「轉賣」挨告<不起訴>!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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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<不知>住「凶宅」?!「轉賣」挨告<不起訴>!■
(中時電子報;2011/12/11下午4:25陳志賢╱台北報導)
『張姓婦人』買下<1間中古屋>,到交屋前才知該屋30多年前發生過命案,控告『吳姓前屋主』隱匿凶宅訊息,涉嫌詐欺。但『檢察官』認為,<命案發生時間久遠,只有居住當地40年以上的人才知悉此事,且『吳某』也曾與『家人』住過該屋好幾年,顯示他對凶宅一事並無所悉,因此不起訴>。
『張婦』控稱,<98年底,她以900多萬向『吳姓男子』購買「中山北路3樓的中古屋」,吳在房子現況說明書有關是否曾發生命案、自殺等情事欄目上勾選「否」;去(2010)年02月交屋前,『房仲』才發現該屋在65年間曾發生竊賊侵入,殺死『7旬老婦』命案,懷疑吳隱匿該屋是凶宅的訊息,涉嫌詐欺>。
『吳某』辯稱,<當年買屋,『前屋主』及『鄰居』都沒說過該屋是凶宅,契約也沒記載,『他與同居人及家人』都住過該屋,兒子『』還住到95年直到赴南部唸書才離開,後來因房子漏水搬家,他在98年07月找房仲賣屋,簽約時要勾選什麼項目都是問房仲,完全不知道該屋是凶宅>。
『房仲』證稱,<交易當時確實不知該屋曾發生命案,房子1、2樓有住人,只知3樓是空屋,沒說是凶宅,後來因同事處理附近1件買賣案,才從那邊的鄰居得知此事>。
此外,『吳的同居人、兒女』也作證說,<他們不知該屋曾發生命案,如果知道就不會住在那裡>。因此『檢方』認為,<『吳姓前屋主』確實不知房子曾發生命案,沒有隱匿凶宅訊息之故意,將『吳』不起訴>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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