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命運風水師協會
交流園地
文章內容列表
發表日期_時間
文章標題
發表人
回應
2008/12/12
●扁案偵結,願受國家最嚴厲制裁?檢:扁攻訐司法毫無悔意●
秘書處
原 文
原文內容
●扁案偵結,願受國家最嚴厲制裁?檢:扁攻訐司法毫無悔意●
<今日新聞;更新日期:2008/12/12 16:06 記者康仁俊/台北報導>
特偵組偵辦前總統『陳水扁』涉及的四大案今(12)日偵結,檢方在起訴書中雖然對『陳水扁』並沒有具體求刑,不過檢方卻指出『陳水扁』在犯後不斷攻訐司法,甚至教唆部屬偽證,毫無悔意。檢方指出,『陳水扁』擔任兩任中華民國總統,「非但無法為民表率,甚至貪瀆醜聞,流傳國際,犯罪所生之損害深重」,因此建請法院給予最嚴厲之制裁,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 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,用詞十分嚴厲。
檢方在起訴書中表示,『陳水扁』就職二任總統時,皆依照憲法第48 條規定宣誓遵守憲法,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,保衛國家,無負國民付託,如違誓言,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。詎其行為竟與上述誓詞完全相左,在國務機要費中甚至教唆部屬偽證、偽造證據,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,冀求脫罪,毫無悔意。
檢方指出,『陳水扁』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,極力撇清罪行,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之公務員,品行欠佳,又因貪瀆獲取之不法利益龐大,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,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制之正常運作,危害非輕。
檢方在起訴書中說,『陳水扁』透過複雜手續洗錢至國外,非動用司法互助,無法追查,犯罪手段惡劣。而貪瀆所得明知係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,竟以從事國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。
起訴書中指出,『陳水扁』犯罪後之態度不佳,貴為總統之尊,非但無法為民表率,甚至貪瀆醜聞,流傳國際,犯罪所生之損害深重,因此請法院審酌其辜負國民付託之程度,依其宣誓誓詞,給予最嚴厲之制裁,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 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。
回上一頁
ATMDF協會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!未經授權同意,請勿將內容及圖片複製及轉載!